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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老教會總會消息

111年

03月15日

屆齡退休牧者請提早準備退休相關事宜

屆齡退休牧者請提早準備退休相關事宜

依據教會法規行政法第116條、傳福條例第14條規定,牧者年滿70歲應退休,請屆齡退休之牧者可以提前6個月向中會、族群區會提出盡程退休之申請,請查看您個人歷年的任職異動人事資料是否正確,以及傳福負擔金繳交情形是否正常、無缺繳。懇請各中會、族群區會提醒,並協助牧者辦理退休相關事宜。

  特別提醒年滿65歲尚未辦理退休的牧者們,請檢視您的負擔金繳交情形是否有缺繳的狀況,因為傳福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4款規定:「牧者申請退休時,教會、機構需補齊應繳之上半年負擔金,且不得缺繳任何一期,教會、機構未如數補齊上半年負擔金時,只能公告牧者退休,暫不發放安養金與退休金;俟教會、機構如數補齊應繳之上半年負擔金之次月,始得發放。」

  此外,在施行細則第13條第5款也提到,牧者退休前三年內補繳之負擔金,視同未繳,不計算傳福年資。服務年資達退休門檻之牧者退休時 (任職滿30年以上,或年滿60歲且任職逾25年者),若您的傳福年資未滿15年,只能請領個別積立金、利息及淨額分配,但不能受安養關顧;如您的福傳年資已達15年以上,但退休時應繳之負擔金仍未補齊時,安養金也會被比例計算喔!

  再次提醒牧者們,在辦理退休手續前,如尚有傳福負擔金未繳交時,請您協助督促教會儘速繳納,以免影響退休之權益。

 

 

資料提供單位: 傳福會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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