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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

07月14日

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及處置 民間版草案公布

面對高放射性廢棄物「無處可去」的迫切危機,台灣多個民間團體在7月9日正式對外公布歷時三年籌備的《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》草案,共12章、106條,呼籲立法院儘速審查,補上我國長年缺乏高放處置法制的缺口。

台灣使用核電已近半世紀,三座核電廠累積逾2萬束用過核燃料,目前僅以儲存池與乾式儲存臨時堆置,處置設施與選址皆無法源依據。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,這項草案可打破立法停滯,建立制度化選址與處置流程,並強調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是必要作為。

民間版草案由環境法律人協會、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共同起草,提出細膩、尊重、創新、融合四大核心特色,具體包括:四階段選址流程設計、保障地方「完整知情與同意權」、首創「雙向學習暨溝通平台會議」機制,以及與國土計畫和原住民族諮商制度相容的法律架構。

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強調,草案除技術規範,也納入獎勵機制、事故損害賠償與法制配套,並主張成立行政法人「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」為執行單位,由經濟部主管、核能安全委員會負責監管。更設置高達百億元的地方獎勵金,鼓勵社區自願參與。

蠻野心足律師蔡雅瀅指出,從1978年核一廠啟用以來,核廢問題從未真正解決。當前的法制不足,使用過核燃料堆置在斷層與海嘯風險區的核電廠內,亟需以民主程序制定長久處置方案。

民間團體也強調,選址過程應完全遵守資訊公開、事前知情、在地語言、居民同意、世代正義等原則。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林木興表示,這不僅是環境保護議題,更是攸關民主政治誠信與全民責任的世代課題。

在野政黨也聲援此草案。台灣綠黨召集人甘崇緯表示,草案首度納入原住民族自由、事前、知情同意原則,防止重蹈蘭嶼設置核廢場的歷史錯誤。主張若場址涉及原民傳統領域,應保障其否決權,拒絕任何補償收買或制度性侵害。

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何語蓉則強調,這不是單純的技術工程,而是社會誠信與環境正義的表現。她呼籲三大政黨比照芬蘭經驗,按程序正義立法,讓未來世代不再承擔核廢問題。

民間團體並指出,經濟部預計今年下半年提出政府版草案,2025年設立核廢專責辦公室,盼行政院參酌民間草案精神、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將條文排入議程,為高放核廢問題提供制度性解方,走出環境與世代正義的新一步。

 

查看原始文章►https://tcnn.org.tw/archives/2455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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